日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0-04-28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
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制度。该
利润分配预案是在 2019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
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
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我们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度年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同意由董事会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改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规定;
公司已就改聘事宜事先通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
拟聘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
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
作要求。公司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募集资
金存储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
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的执行,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
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规范运行,
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均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
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20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
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
水平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经我们认真检查:
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况。
八、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
使用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
需求的情况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及子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对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额度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开展。
独立董事:刘涛、韩玲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