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4-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简称:日丰股份、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炜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天顺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①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②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①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易制度)
②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在每月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电话询问
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抽查银
①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行转账单据等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
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3 日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募
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投项目内部资金投入计划及适当延期的议案》,
一致
高端装备柔性电缆及节能家电环保配线组件项
目延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①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②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③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①现场检查次数 1次
②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
③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①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②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①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②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③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①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②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③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①培训次数 1次
②培训日期 2019 年 5 月 14 日
③培训的主要内容 IPO 募集资金专题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2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冯就景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③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④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⑤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⑥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 10%,两年内累计转让不超过发行上市之日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
持意向。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强、
孟兆滨和李泳娟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是 不适用
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③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④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⑤在申
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 司股票 数量占 其所持有 公司股 票总数 的比例 不超 过
50%;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3)公司股东冯宇华及罗永文承诺:①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股东郭士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5)公司股东王雪茜、尹建红、张海燕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 是 不适用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公
3
司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
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
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及其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冯宇华、
罗永文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李强、孟
兆滨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
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冯就景应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
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
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冯就景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条件:A、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
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其 上一会 计年度 自 公司所 获得的 税后现 金分红 金额 的
50%。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
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
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
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
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B、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
4
高 级管理 人员上 年度税后 薪酬及 税后现 金分红 总额 的
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
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
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
施出具承诺书。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
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启动回购,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④公
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①公司董
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启动增持,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
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
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
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关于相关当事人违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若控股股东冯就景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
诺: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B、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
按期返还,公司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
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③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
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
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和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是 不适用
遗漏的承诺
5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
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
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公司
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
量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
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
定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 5 个交易日内
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
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孰高者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
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是 不适用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
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5、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承诺:
(1)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外,本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
对任何其他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相关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
合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促使、代
表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
在和将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下同)比照前 是 不适用
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2)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
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
止上述业务;如公司进一步要求,公司并享有上述业务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若发生本人持有股权或享有权益的全资、控股、
合营和/或联营企业(如有)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
与公司未来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本人将根据公司要求,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股权或权益,
6
或促成公司收购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权益。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
有。
6、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
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
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广东
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
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产、利润, 是 不适用
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
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公
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
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
额赔偿责任。
7、关于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就公司及其子公司
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作出以下承诺:如发生主
管部门认定公司或其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
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公司按规定 是 不适用
缴纳相关款项,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或其他纠纷,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
当补缴的费用、罚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①未履行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
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同时其所持有的
其余部分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是 不适用
如违反股份锁定相关承诺,股东郭士尧同意将在此情形下
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
②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
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7
③未履行股份回购及/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
施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从而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若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A、公司将未能履行该等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
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B、公司将立即停
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③
公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
货币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对投资者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
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
若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
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
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既有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
的现金分红、薪酬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
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
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的约束措施: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若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
承诺,本人同意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薪
酬予以扣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④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
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如本人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公司、
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冯就景、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冯宇华、罗永文和郭士尧同
意: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所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8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2019 年度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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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炜 郭天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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