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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麦食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麦食品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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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08 号


致: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桂林西麦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信达指派律师通过

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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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视频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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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6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

的内容等事项。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2022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14日的《证券持有人

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视

频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14:30在公

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1月2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1月 21 日上午 9:15至 2022 年1 月21

日下午15:00时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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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持有公司

股份47,268,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1.1077%。股东均持

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名,代表公司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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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270,548股;同意47,269,9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11%;反对60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8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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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270,548股;同意47,270,0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42%;反对50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58%;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47,270,548股;同意47,269,948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出席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11%;反对600股,占出席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8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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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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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明辉
     负责人:林晓春




                                              魏 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