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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美新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3-29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
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
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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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司所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
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不含 50%),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母公司审批,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
开展。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由财务部统一收集统计。子公司应当
定期向财务部报告该业务开展的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额
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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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订、资
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
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
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
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负责人。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报财
务总监审批。
       (三)财务总监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审议财务部
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有关业务;如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未予提前授权,则有关方案在获得总经理批准后,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四)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办理具体申请、
确认交易价格、签署合约等手续。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
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六)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对于已
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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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
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
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
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
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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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部应建立明细
清单。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
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财务部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施行后,
原执行的《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同步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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