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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5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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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
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1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并说明了于股权登记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本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3 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
主要内容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0,278.611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37%。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60.2988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2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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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4,023.91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167%。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其中因疫情防控或工作原因,部分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徐
荣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
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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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审议通过,其中本议案获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20.3700 万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0%;反对 3.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8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议
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会议的
关联股东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
意 4,020.37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0%;反对 3.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本
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4,020.37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0%;
反对 3.540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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