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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鹄模具:关于瑞鹄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2022-12-23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2-118

转债代码:127065         转债简称:瑞鹄转债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鹄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997       股票简称:瑞鹄模具
      债券代码:127065       债券简称:瑞鹄转债

      转股价格:17.36元/股
      转股起始时间:2022年12月28日
      转股截止时间:2028年6月21日
      转增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37号)核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4,398,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43,98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91.39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金额为43,288.61万元。到位资金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
  诚验字[2022]230Z016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2〕691 号)文同意,公司4.398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瑞鹄转债”,
                                       1
债券代码“12706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12月28日)起至可转换
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年6月21日)止。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数量:4,398,000张。
    (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3980亿元。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2年6月22日至2028年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债券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1%、第四年1.8%、第五
年2.5%、第六年3.0%。
    (六)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022年12月28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8年6月21日)止。
    (七)转股价格:17.36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瑞鹄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股票,具
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单位为 1 张,每张面额为人民币 100 元,转换成
最小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 1 股的整数倍。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
的可转债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
                                      2
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4、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
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
分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2022年12月28日至2028年6月21日)深交
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按照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停止转股的期间;
    2、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相应的股份数额,
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日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
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
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 指年利息额 ;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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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
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公司未发生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况。
       (二)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7.3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额/该
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总量。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
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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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
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四)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和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均价
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
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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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
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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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
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
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
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
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
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
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六、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
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 了解瑞鹄 转债的相 关条款, 请查阅公 司披露于 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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