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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生物:财通证券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生物”或“公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通证券”)
                                          司”)
                                          联系方式:0571-87130315 联系地址:浙江省
保荐代表人姓名:顾磊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东楼
                                          联系方式:0571-87821317 联系地址:浙江省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德利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东楼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是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
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授课的方式对上述
                                                培训对象进行了培训,培训涉及的法规
                                                主要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刑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内
                                                幕交易等内容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讲
                                                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021 年 11 月 11 日,大洋生
                                 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信息披露                      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大洋生物董事会和管理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    层高度重视,认真吸取
                                 于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      教训,对存在的问题查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      找原因,明确责任,制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
                                 (〔2021〕99 号)(以下简     实、认真整改,并发布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称“警示函”),警示函认        了整改报告公告
                                 定,大洋生物存在“招股说
                                 明书募投项目开工时间披露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不准确”、“募集资金实际
                                   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较大差
                                   异未及时披露,且披露的延
3、“三会”运作                    期公告仍不准确”、“公司
                                   存在用印审批、项目变更授
                                   权审批、三会记录不规范等
                                       情形”等三项问题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施
                              履行承诺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股份限制及锁定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稳定股价的措施    是                        不适用
及承诺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填补被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招股书内容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关于履行公开承    是                        不适用
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避免同业竞争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减少和避免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的承诺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因信息披露重大
                             是                         不适用
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
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2021 年 11 月 11 日,大洋生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
                                  的《关于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认定,大洋生
                                  物存在“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开工时间披露不准确”、
                                  “募集资金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存在较大差异未及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时披露,且披露的延期公告仍不准确”和“公司存在
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用印审批、项目变更授权审批、三会记录不规范等情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形”等三项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大洋生物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
                                  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订整改方案并
                                  逐项落实、认真整改,并发布了整改报告公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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