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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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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6
第六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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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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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
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
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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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情况;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对下列事项进行
评议后,将相关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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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
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
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与会人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分为现场表决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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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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