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0-003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1 号文)的核准,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大正元”)已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51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11.27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508,277,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0,096,083.2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58,180,916.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职业字[2020] 4170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长
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
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中:(1)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协议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开发区支行
实际履行;(2)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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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相关协议由其上属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协议由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实际履行。
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金额
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开户行名称 (万元)
甲方面向新业务
长春吉大
吉林银行股份有 应用的技术研究
正元信息
1 限公司长春高新 0126011000009432 38,936.56 项目、新一代应
技术股份
开发区支行 用安全支撑平台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长春吉大
中国光大银行股 营销网络及技术
正元信息
2 份有限公司长春 35910188000874141 6,881.53 服务体系建设项
技术股份
分行营业部 目
有限公司
合计 45,818.0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吉大正元(以下简称“甲方”)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下
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宁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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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
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
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
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
字[2020] 41709 号)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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