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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传智教育: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传智教育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 年 4 月 17 日,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并聘任黎活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选举公司董事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凡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1)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若本事项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黎活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担任公司总经理
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1:刘凡先生简历


    197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得北方工业大学计算机及应
用本科学历。刘凡先生于 1996 年 7 月至 2002 年 11 月,历任北京义驰美迪科技
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软件部经理。于 2002 年 12 月至 2009 年 6 月
任北京锐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 2009 年 8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北京中视
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CTO。2013 年 7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讲师、研究员、培训
院院长、前端学科总监、短训战略委员会委员。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
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300 股,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421,579 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
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附件 2:黎活明先生简历


    198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3 年 3 月
至 2003 年 10 月任中国农业网(www.zgny.com.cn)技术部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北京联合创科电信技术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北京区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北京游易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运营总
监;2006 年 10 月至 2009 年 6 月写作;2009 年 6 月至今历任北京传智播客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 6 月历任江苏
传智播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
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黎活明先生为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黎活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90,309,527 股,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 13,496,012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03,805,539 股。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