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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深物业A:关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公告2009-10-1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 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81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2008 年9 月23 日召开本公司200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议案”: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委托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或在本公司向银行

    申请贷款时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期限为1-3 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人民币4.5 亿元(含4.5 亿元)的额

    度内,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相关

    金融机构商定贷款的具体利率、期限、担保和反担保等事宜,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本。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详见本公司2008 年9 月24 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网

    (http://cninfo.com.cn)上的临时公告。

    二、合同签署情况2

    2009 年10 月16 日,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

    公司、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

    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三方在深圳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为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

    地产有限公司;

    2、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为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受托方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09 年10 月16 日

    2、合同主要内容: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

    景田支行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 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贷

    款年利率5.0523%(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按月结息,结息

    日为每月20 日,最后一次偿还日应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委托贷款用途为:借款人只能用于廊桥花园项目。

    借款人承诺:①、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

    资料,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②、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可

    能影响委托人、受托行权益的行为,应提前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3

    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活动;③、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

    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

    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④、发生上述事件之

    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委托人承诺:①、将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人帐户,并保证该帐

    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人提款金额;②、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

    失的任何风险。

    受托行承诺:①、为委托人审查借款人资信提供必要帮助,

    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但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②、按照本合同

    约定发放贷款;③、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3、履行期限:2009 年10 月16 日至2010 年10 月16 日

    4、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自该贷款

    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

    为止,逾期利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

    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

    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

    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

    上浮50%。

    5、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且本次贷款不包括在本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大股东股改承诺中5 亿元资金支持的范围内。4

    六、交易目的及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本公司的廊桥花园项目正处于开发状态,公司需要资金予以

    周转。

    2、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筹措的资金能及时有效地改善公司的资金运作

    状况,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效安全运行,对本公司本期及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详细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本公司委托贷款人民币5000 万元,用于本

    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期限为12 个

    月。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24 日以编号为2009-02 的临时公告对

    此进行了信息披露,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巨潮网(http://cninfo.com.cn);

    2、2008 年10 月15 日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累计发生

    的关联交易2 次,累计发生金额2 亿元人民币,详细如下:

    ①、2008 年10 月15 日,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自有

    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

    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6.956% ,按月结息。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7 日以编号为2008-70 的临时公告对5

    此进行了信息披露,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巨潮网(http://cninfo.com.cn)。

    本次贷款已于2009 年10 月16 日到期,本公司已按期偿还。

    ②、年初至本公告日发生的关联交易5000 万元(如上所述)。

    本次贷款为落实200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无需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10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