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深物业A:关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公告2009-10-19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S 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81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2008 年9 月23 日召开本公司200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议案”: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委托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或在本公司向银行
申请贷款时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4.5 亿元,期限为1-3 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人民币4.5 亿元(含4.5 亿元)的额
度内,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相关
金融机构商定贷款的具体利率、期限、担保和反担保等事宜,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本。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2009 年12 月31 日止。详见本公司2008 年9 月24 日刊登
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网
(http://cninfo.com.cn)上的临时公告。
二、合同签署情况2
2009 年10 月16 日,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
公司、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
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三方在深圳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为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
地产有限公司;
2、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为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本次委托贷款合同受托方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时间:2009 年10 月16 日
2、合同主要内容: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
景田支行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 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贷
款年利率5.0523%(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按月结息,结息
日为每月20 日,最后一次偿还日应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委托贷款用途为:借款人只能用于廊桥花园项目。
借款人承诺:①、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
资料,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②、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
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可
能影响委托人、受托行权益的行为,应提前3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3
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活动;③、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
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
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④、发生上述事件之
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委托人承诺:①、将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人帐户,并保证该帐
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人提款金额;②、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
失的任何风险。
受托行承诺:①、为委托人审查借款人资信提供必要帮助,
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但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②、按照本合同
约定发放贷款;③、按本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3、履行期限:2009 年10 月16 日至2010 年10 月16 日
4、违约责任:
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自该贷款
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
为止,逾期利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
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
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
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
上浮50%。
5、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且本次贷款不包括在本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大股东股改承诺中5 亿元资金支持的范围内。4
六、交易目的及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本公司的廊桥花园项目正处于开发状态,公司需要资金予以
周转。
2、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筹措的资金能及时有效地改善公司的资金运作
状况,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效安全运行,对本公司本期及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
七、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人民币
5000 万元。详细如下:
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本公司委托贷款人民币5000 万元,用于本
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开发,期限为12 个
月。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24 日以编号为2009-02 的临时公告对
此进行了信息披露,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巨潮网(http://cninfo.com.cn);
2、2008 年10 月15 日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累计发生
的关联交易2 次,累计发生金额2 亿元人民币,详细如下:
①、2008 年10 月15 日,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自有
资金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景田支行向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
亿元人民币,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6.956% ,按月结息。
本公司于2008 年10 月17 日以编号为2008-70 的临时公告对5
此进行了信息披露,刊登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信息披露指
定网站巨潮网(http://cninfo.com.cn)。
本次贷款已于2009 年10 月16 日到期,本公司已按期偿还。
②、年初至本公告日发生的关联交易5000 万元(如上所述)。
本次贷款为落实200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无需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10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