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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1-08  

						北地深证字(2009)WY-05 号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地深证字(2009)WY-05 号

    致: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朱兰律师、夏家红律师参加贵公司2009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之合法性、有效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深圳

    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目的之

    使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3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9 年10 月12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大公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inifo.com.cn)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股东大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9 年11 月6 日上午9 时30 分在深圳市

    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玉刚先

    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

    知》中所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

    人,代表股份380,973,71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0.32%。出席

    会议股东的资格和持股凭证均经贵公司确认,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贵公司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还包括贵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

    《通知》中列明的审议关于2009 年中期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内容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

    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贵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议

    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参

    加会议人员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见证律师:朱兰、夏家红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