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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关于“华西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2009-12-02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94 号

    关于“华西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2004 年以来对“华西公司案”先后在指定媒体

    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2004 年年度报告中“九、重要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2008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十二)或有事项1、未

    决诉讼”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二、案件概述

    1996 年7 月,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

    公司”)与深圳市基永物业有限公司(下称“基永公司”)签

    订了《金利华商业广场花岗石外装饰施工合同》(金利华商业

    广场曾系本公司与基永公司合建。1993 年5 月,本公司已将

    在金利华商业广场中所有权益转给了基永公司),后因基永公

    司拖欠工程款,华西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2

    基永公司、深圳总利投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

    失共计587 万多元。案件于2003 年首次审理。

    2009 年4 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要求赔偿150 万元逾期利

    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的最新进展情况

    2009 年12 月1 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向本公司送

    达(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回原告华西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之日送达之日

    起15 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本判决

    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成影响。3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二初字

    第240 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