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10-07-18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0—20 号
关于海艺公司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本案的历史披露情况
本公司自1998 年以来对“海艺公司诉讼案”先后在指定
媒体刊登过如下信息公告:
1998 年度报告中第八:重大事项(一)“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中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1999 年度中期报告中第五:重要事项3、 “报告期内的
有关诉讼事项” 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1999——2008 年度报告中持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4 月9 日、2009 年6 月4 日、2009 年6 月29 日
和2009 年10 月19 日,本公司分别以临时公告对本案进展情
况进行了披露。
2009 年度报告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海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与本公司房屋买
卖合同纠纷34 案,因该34 案二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本公司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其中第一商业公司、金
海京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1998)粤法民2
终字第298 号及(1998)粤法民终字第311 号案件,最高人
民法院分别以(2003)民一监字第403-1 号、(2003)民一
监字第44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该二案均已进入再审阶
段。对此,公司分别于2008 年年度报告和2009 年10 月19
日临时公告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0 年7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向本公司送达了32
份《民事裁定书》,经对海艺公司诉讼34 宗系列案中(1998)
粤法民终字第284—297、299—310、312—317 号32 宗民事
判决进行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公司的诉求符合
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并作出裁
定如下:
1、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海艺公司系列案34 宗案件的二审判决,
已全部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海艺公司系列案34 宗案件除原已进入再审
阶段的两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下达的32 份裁定,使海
艺公司系列案全部进入再审程序,34 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均3
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
行。因海艺公司等八家公司之前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
复对34 宗案件的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查封了我公
司部分财产(本公司已分别于2009 年4 月9 日、2009 年6 月
4 日和2009 年6 月29 日以临时公告进行了信息披露),本公
司将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截至本公告日,海艺公司系列案34 宗案件已全部进入再
审程序,本34 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尚需要根据案件最
终处理结果等相关进展情况方能最终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持续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32 份《民事裁定
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