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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关于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14-04-0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4-08 号


                                    关于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子公司计划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视情形由公司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二者合计提供担保
            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具体担保
            金额、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主要产
  公司   公司 所处
                   品或服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名称   类型 行业
                     务

深圳市皇
         子公 房地 房屋销
城地产有                      30,000,000.00   1,657,661,262.76 532,994,758.41 621,799,190.17 191,432,701.49     142,531,687.11
         司   产   售
限公司


深圳市物
业房地产 子公 房地 房屋销
                              30,950,000.00    130,854,324.16   55,407,692.33   76,851,494.00   20,987,684.58    15,988,735.10
开发有限 司   产   售
公司


深圳市国        房地
                     房屋销
贸汽车实 子公   产与
                     售与汽   29,850,000.00    657,892,737.07 201,857,102.75 523,791,521.47 185,170,461.75      138,758,893.86
业有限公 司     汽车
                     车客运
司              客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含子公司)拟在合理公允的合同条款下,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公司(含子公司)与有关银行协商后
最终签署的《保证合同》确定。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担保总额度
最终应不超过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总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目前,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其项
目未来销售收入足以承担上述贷款的还本付息,因此上述担保事项不
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董事会认为担保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开发
项目的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开发进度,促进公司业务提升;公司已
对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
同意上述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23,434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
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其他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贷款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担保的审议、协议
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