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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2014-04-01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度重大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本公司以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
厦 B 区 2-07、39 层及 42 层物业作抵押为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汽车
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 2,000 万元短期借
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2,000 万元。
    (2)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国
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0 张出租汽车营运牌照作质押,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取得 2,600 万元长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1,565 万元,其中 1,065 万元将于一年内到期。
    (3)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国贸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其拥有
的 33 张出租汽车营运牌照和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93 张出租汽
车营运牌照质押,并由深圳市国贸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取得 4,000 万元短期借款,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4,000 万元。
    (4)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深物业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
的面积为 66,55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扬国用 2012 第 0455 号)作抵
押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
款 15,000 万元,累计放款 10,000 万元,该借款期末余额为 10,000 万
元。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市国贸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

拥有的面积为 66,881.1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0)第特

316 号)抵押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款 44,000 万元,已

累计放款 6,124.34 万元,该借款同时由本公司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

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 A 区 101-104、A 区二层、A 区五层、B 区 1-02、

B 区 1-03 共 8 套房产抵押并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期末

余额为 6,124.34 万元。

    二、公司能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通知》的有
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有专人对担保事项进行实时跟踪。
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均处于受控状态,公司担保总额
23,689 万元人民币,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独立董事签名:




李建新                   查振祥               董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