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关于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2015-04-03
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48030001 号
目 录
一、 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1-2
二、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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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 48030001 号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自
行车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 48030032 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既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2 年 5 月 11 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 年 10 月 1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
重整的申请。 2012 年 10 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
第 3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
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
人。随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 号决定书,依
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3 年 11 月 5 日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6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通过重整,公司沉重
债务问题得以解决,净资产实现正值,自行车主营业务得以保留并实现平稳发展。
如上所述,中华自行车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在重
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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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公司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是: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当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截止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引入重组方,
仅保留自行车业务来保持重组方注入资产前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
此中华自行车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强调事项内容不影响已发表
的审计意见。
上述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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