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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中华A:关于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3-0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支持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
公司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尼”)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第一大
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已于 2010 年向
阿米尼提供 650 万元无息借款并持续至今尚未归还。现拟与国晟能源签订借款合
同,延展该笔借款截至期限。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国晟能源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63,508,747 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1.52%,李惠丽代国晟能源持有发行人股份 3,891,124 股,占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0.71%,国晟能源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67,399,871 股,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2.2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国晟能源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航路 8 号新亚洲太古商城 501C
   法定代表人       纪汉飞
    注册资本        44,680 万元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
    经营范围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除本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协议之外,本公
司与国晟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

    2017 年 2 月 28 日,阿米尼与国晟能源签订《借款合同》,交易标的为 650
万元的货币资金。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即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阿米尼向国晟能源的关联借款属于长期无息借款,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
需要,体现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阿米尼与国晟能源签订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借款金额:650 万元

    借款期限:36 个月(即 2017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止)

    借款利率:0%,如果甲方逾期不能还款,逾期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息,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借款用途:

    本次借款用途为:用于甲方业务经营性

    (四)担保方式

    本次借款甲方不提供担保。

    (五)借款交付

    双方确定,本借款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提供的借款 650 万元。
六、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与国晟能源签订借款合同,并延展该笔
借款截至期限。相关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交易对象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交易对象国晟能源除本
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协议之外,本公司与国晟
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事前就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
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独立董事对 2017 年度关联交易方案的认可,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米尼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一大股东国晟
能源已于 2010 年向阿米尼提供 650 万元无息借款并持续至今尚未归还。现拟与
国晟签订借款合同,延展该笔借款截至期限。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体
现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三)该议案由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系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关联交易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支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目的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阿米尼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阿米尼系公司合
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阿米尼就 650 万元无息借款提供延展
还款期限,有助于阿米尼生产经营持续正常展开。

十、备查文件

    1、《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

    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事前
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