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3-2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 来 三 年 (2015~ 2017 年 )股 东 回 报 规 划
为了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如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指导思想: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
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
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指导原则:
1.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2.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
3.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原则;
4.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考虑的因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可不
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可分配利润的确定】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
确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
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
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通过现
金派发、送股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途径,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
润为正数;
2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大型
项目投入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在达成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若当年应
分配现金股利每 10 股低于 0.1 元,可与以后年度累积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时间及比例】
在达成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现金流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若当年应
分配现金股利每 10 股低于 0.1 元,可与以后年度累积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3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持股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
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其他】
当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股东按持股比例获得转增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2015~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预计,若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未发生较大变化,2015 年至 2017 年的利润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公
司利润增长快速而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即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
划),那么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具体比例将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与实施机制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制订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可参照最近一次制订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
行,不另行制订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订后,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董事会可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调整
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计划
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