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 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聘任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对钟科先生个人履历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我们未发现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 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 力和职业素养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钟 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李晓东、邱大梁、张兆国 20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