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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0  

						                            国枫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grandway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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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C0047 号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4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载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载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载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认为,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的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六楼东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举行。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中秋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48,371,907 股,占
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5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
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
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会议审议的议案有:

       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 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3.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4.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5.《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6.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7.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银行借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8.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9.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0. 《关于聘请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2.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种类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募集资金及投向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1,269,453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71%;反对 1,269,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4.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5.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6. 《关于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0,612,56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反对 46,40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19.   《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2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02,45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

    其 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1%;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弃权
1,22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张   晗__________________




                                        黄晓静__________________




                                               20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