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华发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就“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终止合同的独立意见2015-08-25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就“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
目终止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深
圳市前海中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就“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
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终止合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资料及了解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前期与深圳市前海中
证城市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中证誉天置地有限公司合作期间,资
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推进,与其终止合同,最大限度
的保障了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李晓东、张兆国、邱大梁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