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深 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 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资料及了解情况,我们认为“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 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深 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合作,合作方案合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晓东、张兆国、邱大梁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