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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力A: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0-12-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 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特力集团”或“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
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走向
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
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其最终目的是促进
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以保障股东的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力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
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风控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应当建
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
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因工作需要,公司董事长可以委托一
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协管内部审计的公司领导不
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将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
规定,使内审工作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审
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应具备中
级及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他
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
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用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确保内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纪委书记、监事会
主席、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
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
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决策与执行,
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
务工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
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
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
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没
有违法失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      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三)      开展对企业或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预算执行、财
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四)      开展对企业经营绩效、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的审计;
   (五)      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六)      开展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      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内控程序
的有效性,出具自评报告;
   (八)      开展风险管理评审,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企业对重大风险辨识评估、防范与
应对能力;
   (九)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
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      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及上
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事项,其他日常及专项审计和鉴证工
作;
   (十一) 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二) 随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和
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预算、基建投资计
划、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以及签定的重大经济合同等,进行事
前审计监督;
   (三)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费用发生、
经济责任、投资、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损益等财务收支方
面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境内、境外经济组织合资、
合作项目投入的资金、财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本公司参股企业的资产及运营情况定期进行
实地调查、了解;
   (六)   对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风险管
理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   对所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
督;
   (八)   对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利机构
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特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
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
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
要的相关资料;
   (二)   参与协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
业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   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
材料;
    (四)   核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薄、报表、凭证和现场勘
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
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计算机储存、处
理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五)   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可由董事长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   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必
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人员,必要时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采取临时措施,有权
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资料,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对严重违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
的人员,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十)   对审计发生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审计机构反
映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过程,并对其服
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
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或项目,
报请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或有关
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指定项目负责
人,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准备阶段: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
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
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负责人及其成员名单;
    3.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 实施阶段: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
审计,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帐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综
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 报告阶段:
    1.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
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呈报
董事长批准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2.被审计对象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送达之日
起的 5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被审计
对象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内部审计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但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无异议。
    3.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视实际情况进
行补充审计、修改报告或维持原报告。
    4.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连同被审计对
象反馈的意见呈报董事长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
    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③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④提出的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 后续审计阶段: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
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内部审
计机构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审计报告分送范围包括相关领导
和职能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同时分送
有关被审计责任人。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文书,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对其全权负责。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
下达审计整改意见书,被审计对象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整改
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
审计档案,并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承办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
计项目,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作出审计
结论和决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六位一体”
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
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
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建立清单、台账,开展
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
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
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
全、推动公司发展。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
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纪委、监事会。纪委、监事会应当对
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
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的审计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控制应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全过程,在准备、实施、报告
和后续审计等各个阶段严格把好关。实行审计人员、项目负
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复核制度,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重点是对审计项目的质
量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
    (二)   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必须
做到:
    (一)   取证材料要全面、完整、真实,证明材料应有提
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二)   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
计种类,制订合理的审计步骤,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开
展审计业务;
    (三)   按分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签署个人意见,并对
该事项负责;
    (四)   作出审计结论时必须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作为依据,在行文上要谨慎恰当;
    (五)   要保存完整的项目审计档案。

       第八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
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向董事长汇报工
作,与公司本部各个职能部门是各司其职、平等协助、相互
配合的工作关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应保持充分的独
立性,其审计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
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
   (一)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
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特力集团审计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颁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