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3-08-12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批准下述依法应当 (十七)除了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或者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以下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资产的 30%; 1、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 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超过 70%; 资产的 1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的任何财务资助; 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独立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担任本公司独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立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的规定;
事的资格;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职务的规定;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规章及规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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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
需的工作经验; 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五)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
件。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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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规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六)以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
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法
律专业人士需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
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
(四)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五)为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企 亲属;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人员;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员。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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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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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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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法规以及本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 及本章程所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
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
判断的依据;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
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立意见:…… 见:……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分配预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项。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
5 公司提供的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对
外投资、放弃权利、证券及其衍生品
投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及其变更方案等重大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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