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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南电A: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2013年9月)2013-09-1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经2013年9月16日召开的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
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尽可能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
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公司 A、B 股的,股东应当通过其持有的 A
股股东账户与 B 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
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
料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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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公司投票代码:360037;投票简称:南电投票。股东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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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
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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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
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并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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