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车B: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28  

                          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车 B            公告编号:2020-090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0年11月27日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公司常设监督检查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及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㈤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㈥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㈦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能有

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能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第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

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监事任期与余任监事任期相同。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㈡ 检查公司财务;

    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㈣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㈤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㈥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㈦ 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㈧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㈨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监事应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人员依法签字保证定期报告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对年初至报告期末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

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并有权选择列席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等任何会议,对公司经营决策行为

行使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

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召集监事会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或电子通

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

议有关的资料。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书面或电子通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

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

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

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

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

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

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

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本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
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

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