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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庭国际: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2020-12-26  

                        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0-51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皇庭国际”)于
近日收到大股东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产控”)的通知,
皇庭产控与陈巧玲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
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本协议签署前,皇庭产控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皇庭投资”)、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亚太”)、皇
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集团”)、郑康豪先生分别持有公司
股份 254,521,600 股、253,939,477 股、72,634,060 股、12,655,252 股、1,371,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 21.67%、21.62%、6.18%、1.08%、0.12%,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595,122,0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67%。
   本协议签署前,陈巧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9,810,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84%。
   本协议签署后,皇庭产控及其一致行动人皇庭投资、百利亚太、皇庭国际集
团、郑康豪先生、陈巧玲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04,932,1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51.50%。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陈巧玲
   (二)协议签署日期
   本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签署。
   (三)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各方承诺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下
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时,各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应确
保作为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时各方意见保持一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行股票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其他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各方承诺并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行使对公司的任何股东
权利时,各方须协商一致,形成一致意见行使股东权利:
       (一)拟由甲方及/或乙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各方应事先就议案
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任何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各方均应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
改,直至各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再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并按各方的一致
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对非由甲方及/或乙方提出的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就
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股东大会上
按各方的一致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条 各方根据本协议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
见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各方均应作出适当
让步,直至达成一致后按照一致意见行使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各方最
终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如发现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
对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形成不一致表决意见的,则以甲方的表决意见为准认定各方
的投票结果。

       各方承诺并同意,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则该等
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份转让的
生效条件之一。

       第四条 本协议的各方均应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
就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确实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五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 18 个月为
止。

   三、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