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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问询函(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98号)的答复2020-08-04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

         (深交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98 号)的答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贵部《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已收悉,现对问询函
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
    1.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为 115.99 亿元,同比减少了
41.44%,其中使用受限的资金余额为 107.48 亿元,包括:79.32 亿元为存放于东
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款项;18.5 亿元为使用受限的定
期存款;5.79 亿元为信用证、票据以及保函保证金;3.87 亿元为银行冻结存款。
另外,年报称由于财务公司出现资金流动性问题,导致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支取受到限制,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定期存款按期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请你公司:(1)详细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金额、存放地、存放类型、使用安排及其测算依据等,进一步说明你公
司持有的货币资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的原因;(2)详细说明上述资金受限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和背景、受限用途、受限时间、有关临时信息披
露的情况(如适用)等;(3)详细说明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受到限制
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受限方式等,并说明你公司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一步核查说明该等情形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
用;(4)详细说明前述在财务公司 79.32 亿元存款是否全部为定期存款,如否,
请说明明细,如是,请说明定期存款到期时间;(5)结合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的营运资金需求、财务费用负担、经营性现金流等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对财
务公司存款的支取安排;(6)结合对前述问题的答复和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旭集团”)的资金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在财务公司已存在流动性问
题的情况下,相关存款的存入和支取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关联方利益输
送的情形。



                                    1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第(1)(2)(3)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
说明对货币资金及相关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就上市公
司货币资金余额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第(6)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1)详细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
存放地、存放类型、使用安排及其测算依据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持有的货币
资金有较大幅度减少的原因;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主要通过银行函证程序落实东旭光电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
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货币资金的金额、存放地、存放类型等情况,获取
东旭光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货币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并与会计
记录进行核对,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执行函证程序,根据企业会计账面记录发出
银行询证函。截至该函回复日,函证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故会计师尚未实现完全
收到银行回函以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对确认,待核查程序完毕后对以上事项发表意
见。
       (2)详细说明上述资金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受限原因和背景、
受限用途、受限时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的情况(如适用)等;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检查银行借款协议、保证协议、票据承兑协议、保函协议,核查东旭
光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货币资金中作为信用证及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
证金等受限情况;核查了诉讼资料、网银截图、东旭光电账户冻结情况以及诉讼
冻结金额、定期存款受限情况等,根据定期存款回函、网银截图流水、以及担保
合同核查东旭光电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以及受限情况;
对存放东旭集团财务公司存款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存款账户余额、账户类型、
起止日期、利率、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等;取得并核查相关共管协
议、ppp 项目合作协议、国开行贷款合同等文件,核查相关账户资金用途。
    经执行上述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对该事项的说明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的情
形。



                                      2
    (3)详细说明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受限原因、受限时间、受限方式等,并说明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进一步核查说明该等情形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获取了东旭光电与东旭集团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对存放东旭集
团财务公司存款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存款账户余额、账户类型、起止日期、
利率、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等;并对东旭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受限
情况访谈相关人员。
    综上所述,会计师认为东旭光电存放在东旭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存款余额真实、准确,存款程序合规,该存款不属于规则认定的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并在 2019 年年报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2.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20.56 亿元,
本期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为 399.84 万元。
    请你公司:(1)说明你公司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原因、依
据;(2)结合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支取受到限制的情况、财务公司目前的经营情
况、流动性情况等,分析说明你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已出现减
值迹象,并说明判断过程及依据;(3)说明你公司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所进行
的减值测试情况以及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
    2、重点关注了东旭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最新章程,根据
财务公司的章程以及东旭光电对财务公司的持股比例,重新计算本报告期东旭光
电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
    3、获取了财务公司的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执行了审阅程序,比如对重
要的账户发函,获取了相关协议,并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其持续经营能力方案进
行分析,同时分析东旭光电对财务公司的长期投资是否有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长期资产减值的要求复核东旭光电关于对财务公司的长期投资的减值测
算过程。


                                   3
    综上,东旭光电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见减值迹象。
    5.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对 27.13 亿元的商誉共计计提了 10.10 亿元的商
誉减值准备,其中有申龙客车、明朔科技等 7 项为首次计提。
    请你公司:(1)逐项说明相关商誉减值测算的过程,并说明测算过程中的重
要假设、关键参数等,进一步说明有关商誉减值测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2)详细说明各项目对比 2018 年同期的经营状况变化、所处行业变化
等,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对上述项目集中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原因、依据
及合理性、及时性,当中应结合对第 4 问的回复重点说明对明朔科技计提商誉减
值准备的及时性。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商誉相关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并对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并测试了东旭光电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内部控制;
    2、复核管理层对资产组的认定和商誉的分摊方法;了解资产组的历史业绩
情况及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和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评价管理层估计资产可收
回价值时采用的假设和方法;评价和测试东旭光电在评估商誉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是否减值时的假设、估值方法,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确定,现金流量预
测及所使用的其他数据和参数,会计师也对其他重要参数进行了评估,包括销
售增长率、产量、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和折现率等,对有业绩对赌的资产组,
重点关注了历史业绩情况及发展规划,以及宏观经济和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
分析是否完成预测业绩,分析未完成预测业绩的原因,并评估了预测未来的销
售增长率、产量、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和折现率等,分析未完成预测业绩的原
因是否影响预测;
    3、重新复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管理层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假设、估值方法与
本报告期商誉减值测试的假设、估值方法是否有较大差异,分析并复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预测业绩在 2019 年完成情况以及未完成预测业绩的原因,并与同
行业、市场情况变化、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比较分析,核查减值确认时点是
否正确;
    4、评价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及独立性,查阅评估报告的评


                                   4
估技术说明、分析评估取值和计算公式是否合理、复核计算评估数据。同时对
评估师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目的和范围、其独立性、评
估方法选用、评估过程、其主要参数的选取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综上,东旭光电商誉减值准备未见重大不合规性,计提金额准确充分。
    6.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研发投入金额为 12.25 亿元,同比增加了 105.59%;
研发人员数量同比减少了 12.51%;研发投入资本化的金额为 7.41 亿元,同比增
加了 3,308.61%,占研发投入的比例为 60.43%,同比上升了 56.79%。
    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研发投入情况,分析说明你公司在拟购买控股股
股东专利资产和研发人员数量同比减少的情况下,报告期研发投入有较大比例
增加的原因;(2)说明你公司研发工作与东旭集团是否独立,是否存在相关无形
资产被其占用的情形;(3)结合各研发项目资本化条件达成情况和确认时点等,
说明报告期研发资本化金额有较大幅度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4)在前述问题回
复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年报中“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发生显著
变化的原因”和“研发投入资本化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说明”的有关内容。
    请年审会计师就前述第(3)问进行核查,说明就相关科目所执行的审计程
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东旭光电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企
业内部规定的研发流程,关注内控制度能否为某一阶段的开发支出是否符合资
本化条件提供证据;
    2、获取有关研发活动的决策文件和执行流程方面的文件资料,检查开发支
出的性质、构成内容、核算依据;
    3、对开发支出实施截止测试,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开发支出明细账和凭
证,确定有无跨期现象,期末未完工的期后是否继续研发。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本报告期发生的研发项目资本化存在
不符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情形。
    8.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以 6.8 亿元处置了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吉星”)100%的股权,产生投资收益 1.36 亿元。根据你公司此前的



                                    5
临时公告,你公司存在对该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此外,你公司报告期还处置
了中诚国建有限公司和武汉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股权。
    请你公司:(1)说明处置江苏吉星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
方及其关联关系、交易背景和目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处置资金的收款情
况、投资收益是否满足确认条件等;(2)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处置子公司股权的
情况,核查说明对相关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如有)的情况,进一步说明
是否存在因股权转让而导致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或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形,
如是,请说明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情况(如适用)。
    请年审会计师就相关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形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东旭光电与投资有关的内控制度;
    2、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本报告期东旭光电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协议、
评估报告、相关会议决议、银行回单、资产交割等相关资料,并查询工商登记是
否变更,交易是否真实,并核查处置日是否准确,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确认
交易对手是否是关联方,是否是关联交易;
    3、会计师对处置日报表分别执行了审计程序以及审阅程序,根据处置日账
面价值以及处置对价,分别重新计算单体、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是否正确,核查
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会计师获取了处置公司的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征信报告,并获取
了相关担保审批程序;
    5、检查投资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是否恰当。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未发现东旭光电的长期投资的处置及投资收益核算存在
不符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情形,东旭光电在处置前为处置的公司江苏吉
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担保,该担保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未发现存在因
股权转让而导致财务资助或形成资金占用的情形。
    9.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对广州北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3.38 亿元的应
收票据计提了 1.69 亿元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50%;并对其 0.79 亿元的应收
账款计提了 0.39 亿元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50%。


                                    6
       请你公司:(1)说明上述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的性质、相关交易的背景、上
述主体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对上述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期末余
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依据以及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东旭光电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发
生变化,按照东旭光电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核查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
求;
    2、获取并核查与广州北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新能源”)的
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回款单,并进行了函证;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查询,确
认与北方新能源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
    3、会计师核查了东旭光电提供的应收北方新能源的款项以及应收票据计提
坏账的依据,并对该依据进行核查分析,也获取并分析了东旭光电收购上海申龙
客车有限公司股权的相关协议,对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4、检查与北方新能源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
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经过上述核查及获取的相关证据,会计师未发现东旭光电对北方新能源的应
收账款、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情形。
       10.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为 87.96 亿元,同比增加了 68.67%,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50.18%,占在建工程的比例达到 184.83%,其中前五名预
付款对象金额总计占比超过 70%;同时,你公司审计报告称,上述预付款项相关
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存在不确定性。
       请你公司:(1)说明报告期末预付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象名称及
关联关系、涉及金额、交易背景、账龄结构等,当中应重点说明按预付对象归
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2)说明你公司报告期预付款有较大幅度增
加的原因,是否符合商业逻辑,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3)结合年审会计
师认为“上述预付款项相关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存在不确定性”的原因,说明你公
司对相关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充分性;(4)核查报告期预付款项是否最终流向
关联方,是否形成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采购、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
计和运行是否有效;
    2、采用抽样方式,对本期发生的预付款项进行核查,抽取了相关采购合同、
银行单据等分析相关业务的目的、真实性;
    3、对重要的预付款项亲自发函并核对发函地址,并抽取重要的预付供应商
进行现场访谈;
    4、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网等其他信息,确认预付供应商是否是东旭光电的关
联方;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核查期后收到货物的入库单、发票等。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会计师通过执行检查、函证等上述审计程序,未发现有
流向关联方情况以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东旭光电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大,部分账龄较长,且在报告期内存在合同终止
未履行的情况,据此东旭光电判断预付款项相关合同能否按约定履约存在不确定
性,故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该事项予以强调。
    根据会计准则及东旭光电的会计政策有关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东旭光电逐
项评估了大额预付款项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可收回性,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未发现
对预付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存在不符合会计准则及东旭光电会计政策的情形。
    11.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120.37 亿元,同比减少 17.58%;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为 4.22 亿元,同比增加了 55.72%。同时,你公司报告期应收
账款周转率由 2018 年的 2.53 次下降至 1.35 次,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由 142.06 天上
升至 266.67 天。
    请你公司:(1)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对象名称及关联关系、涉及金额、交易背景、账龄结构等;(2)结
合你公司经营情况、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变化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在应收账款
期末余额下降的同时,计提坏账准备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原因,以及相关计提是
否充分、合理;(3)结合你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模式、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等的变
化情况,详细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下降、周转天数同比上升
的原因,进一步核查说明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第(2)(3)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
是否有效;

    2、核查了报告期东旭光电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该变化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

    3、获取了东旭光电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复核应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主
营业务收入是否配比,对于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也核查了存货中建造合同
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并将当年应收账款加存货中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
结算资产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与以前年度相比较;计算应收账款周转率,应
收账款周转天数等指标,并与东旭光电公司以前年度指标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
在重大异常,并核查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原因是否合理;

    4、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东旭光电与产品销售收入相关的重大销售合同、销
售发票、运输单、客户验收单、出口报关单等文件,对重要的客户进行函证、
走访,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发生;
    对东旭光电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产品销售收入,核对运输单、客户验
收单等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5、采用抽样方式,将已完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成本与管理层作出的合同预
计总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的差异,以判断管理层是否有效的对
合同预算进行动态管理;
    对未完工项目的预计总成本与同类已完工项目的历史实际成本进行对比分
析,评估管理层做出此项会计估计的经验和能力;
    采取抽样方式,对东旭光电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进行核对,评估预计总成
本的合理性;
    取得公司收入计算明细表,执行重新计算程序,以确定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综上,报告期东旭光电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是合理的,报告期信用政策和销
售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未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2.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32.97 亿元,其中个人公
务借款期末余额为 1.04 亿元,同比增长了 76.27%;代垫款期末余额为 20.27 亿元,


                                     9
包括对山东环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宸”)的 7 亿元代垫款、对
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炫鑫通”)的 6 亿元代垫款、北京琦
盛和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琦盛”)的 4 亿元代垫款、深圳市普印乐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普印乐”)的 3 亿元代垫款;另外,个人代扣保险款
期末余额、其他款期末余额亦同比有较大比例增加。
    请你公司:(1)说明个人公务借款、个人代扣保险款、其他款的具体构成,
进一步说明前述款项同比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原因;(2)结合你公司(含子公司)
对山东环宸、深圳炫鑫通、北京琦盛和深圳普印乐提供担保的情况,说明你公
司将相关事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并说明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 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东旭光电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是否发
 生变化;
   2、 获取东旭光电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其他应收款
 的余额,了解其他应收款内容及性质,进行类别分析,核查是否存在资金被关
 联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大量占用、变相拆借资金、隐形投资、误用会计科目、
 或有损失等现象;
   3、 根据款项性质进行核查分析本期与前期变动比较大的原因,对本期新增
 的大额款项核查,是否有交易背景,核查是否是关联方,除核查合同、付款单、
 发函外,对部分重要单位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走访;
   4、 对其他应收款代垫款 20 亿款获取了相关合同、银行单据,复核及分析的
 东旭光电因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支付的款项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合理性,并核查
 期后收回该款项的相关流水、银行单据,核查是否因担保承担损失。

    综上,东旭光电其他应收款的上述款项增加主要原因是承担担保责任增加的
代垫款所致。根据东旭光电提供的相关方案,初步判断上述不会给东旭光电造成
大额损失。东旭光电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程序,
未发现有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情形。

    13.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余额为 38.45 亿元,同比增长了 7.64%,

                                   10
其中包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13.66 亿元;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
1.06 亿元,同比增长了 73.77%,其中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分别计提了 0.24 亿元和
0.41 亿元的坏账准备,共计转回或转销 0.16 亿元。同时,报告期存货周转天数从
2018 年的 65.17 天上升至 88.37 天,存货周转率从 5.52 次下降至 4.07 次。
       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存货周转天数
有较大幅度上升、存货周转率下降的原因;(2)结合存货周转情况、存货结构、
原材料和商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报告期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同比有较大幅度提升的原因,是否充分、准确反映存货整
体质量;(3)说明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名称、交易背景、合同金额、完工进度、未结算的原因以及未对其计提跌
价准备的原因;4)说明你公司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其合理、
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2)(3)(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评估了东旭光电管理层与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
行是否有效,取得存货明细清单,执行盘点监盘及抽盘程序,核查东旭光电是否
对所有存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期末已经计提跌价的存货进行分析。会计师对东
旭光电管理层确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及存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了复核并重新
计算,对在产品的跌价测试,对于管理层选取的在产品预估售价进行核查,将产
品估计售价与当年同类在产品至完工时仍需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对东旭光电估
计的至完工时将要发生成本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会计师对本期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转回或转销进行核查,并根据东旭光电报
告期生产经营、销售和存货周转等因素对存货跌价进行分析,不存在重大异常情
况。
    综上,报告期末东旭光电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准确、充分,存货跌价准
备转回或转销未见不合理、不合规情形。
       15. 年报显示,你公司募投项目中第 8.5 代 TFT-LCD 玻璃基板生产线、高铝
硅盖板玻璃原片产线升级改造等项目投资进展较缓慢,且已过预定可使用状态
的日期。另外,你公司存在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期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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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形。你公司年报 27 页显示,你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9.5
亿元,已累计使用金额为 32.45 亿元,尚未使用金额为 3.96 亿元。
    请你公司:(1)说明有关募投项目进展较为缓慢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核查说明剩余募集资金的存放地,进一步说明存放是
否安全、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受限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资
金占用的情形;(3)详细说明上述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
的归还进展,如仍未归还,请说明当前的存放情况和会计处理等,进一步核查
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募集资金相关科目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并就募集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意见:
  1、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
  有效性;
  2、获取募集资金涉及的银行账户流水,并抽取大额记账凭证、银行支付单据、
  合同、付款审批单据,对相关银行账户亲自发函,核查是否用于募投项目支
  出;
  3、会计师对募投项目(在建工程科目)实际增加进行核查,核查与在建工程
  相关的合同、发票、结算单,并结合募集资金专户流水进行核查;
  4、会计师对募投项目实地进行现场查看,核查进度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会计师未发现东旭光电募集
  资金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东旭光电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
目前和东旭光电其他自有资金共同参与公司运营,无法执行对资金具体流向的分
析核查程序,未发现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16.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包含关联
方款项 11.06 亿元,同比增加了 138.88%;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包含了受限资金 92.47 亿元,2018 年无此项现金流出。请你公司详细说明报告期
前述资金的具体构成、相关金额、发生原因及背景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会计处
理的合理、合规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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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了解和测试了管理层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
有效性,对报告期资金往来款逐项核查,交易对方、款项形成原因、银行单据等
核查,并与上年比较,分析差异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并根据回函情况、担保协议等进行核查,与现金流量表中受限资金进行比
较分析。
    综上,根据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显示,会计师未发现存在重
大不合理、不合规情形,未发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18. 请年审会计师就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
的广泛性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会计师核查意见:
    如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一),东旭光电 2019 年资金紧张出现债券违约,
涉及资金诉讼金额很大,合计金额 51.51 亿元,上述诉讼尚处于等待开庭阶段或
审理阶段。会计师获取并核查了资金诉讼明细表,并对东旭光电管理层、东旭光
电外聘律师进行访谈, 东旭光电目前已经采取积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诉讼,比
如拟与对方和解、签订展期协议等,同时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东旭光电已
经按照合同计提了相关逾期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 3.83 亿元,会计师已经进行
复核并重新计算,经上述程序,初步判断,未来上述诉讼事项除违约金外,不会
产生大额损失,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但诉讼涉及的其他可能产生的损失会计师无
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如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二),对于东旭光电子公司未按照相关程序进
行审批,为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等八家非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合计 38.50
亿元,截止审计报告日止,关于东旭光电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会计师根据相关
担保合同、银行单据、查询网络信息、回函情况等进行核查,但未获取相关审批
程序,经核查尚有 5.05 亿元在担保期,33.45 亿元已经触发了担保责任,截止审
计报告日止已经收回 10 亿元,其余 23.45 亿元截至本函回复日已经收回。在审计
报告日,东旭光电未能提供是否承担担保损失的确切依据,虽然东旭光电提供了
相关措施,比如商谈还款方案、督催对方尽快还款,但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确认上述担保事项的连带责任可能给东旭光电带来的担保损失金


                                    13
额,进而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但根据东旭光电提供的相关
方案说明,初步判断上述事项不会给东旭光电造成大额损失,因此判断影响不具
有广泛性。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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