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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东旭光电: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FANGHONG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 1 号 3 层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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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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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柳跃亮   、 严盼   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所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

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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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

据本所律师见证及文件审查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告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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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30 如期在北京市西城区

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郭轩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王庆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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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7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73,804,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股东资格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45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理

人)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96060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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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

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的计

票、监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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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81887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 54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

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29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4%;反对 54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4%;弃权 21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81987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

反对 53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

弃权 2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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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3398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反对 534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0%;弃权 215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71675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反对 1563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弃权 2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085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27%;反对 1563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5%;弃权 24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716752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

反对 15659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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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弃权 2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085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27%;反对 15659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弃权 215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81845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 55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弃权 1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2558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1%;反对 55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4%;弃权 160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 2021 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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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87550367 股,其中,同意

1081899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

反对 54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

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30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反对 54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弃权 21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

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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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其斌                          柳跃亮




                                                      严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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