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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9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FANGHO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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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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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郑其斌   、 白松   出席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所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

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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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

据本所律师见证及文件审查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告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内容进行更正,同日公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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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14:50 如期在北京市西

城区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事长郭轩无法主持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王庆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

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3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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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75,664,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股东资格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967,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2%。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

理人)共 1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182,9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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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

的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999,632,909 股,其中,同意

987,199,834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反对 12,344,375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3%;弃权 88,7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749,87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反对 12,344,375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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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

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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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其斌                         郑其斌




                                                     白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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