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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2022-07-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
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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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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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十 七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 独 或 者合 计 持有 公 司 3%以上 股 份的 股 东可 以 在 股东 大 会召 开 10日 前 提出 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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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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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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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代码、代表股
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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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四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
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质询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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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
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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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
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数额、比例。表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
式通过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依据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发起人)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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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为两人以上时,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二)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数目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股东的表决票总数为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时,该股东的
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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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表决票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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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
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分别列明出席会议的内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登记簿及签名册、股东表决票及表
决结果记录表、法律意见书,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以后者为准。
    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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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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