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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30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FANGHONG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 1 号 3 层 2-217
                Room2-217, 3th Floor, No.1, Shanyuan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86465322          邮箱:fanghonglaw@126.com             邮编:100080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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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旭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白松 、 严盼 出席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所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
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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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
据本所律师见证及文件审查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告发布了《更正公告》,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名称进行更正,同日公告发布了《东旭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五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更新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上述对议案名称
的更正不构成实质性修改议案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及其他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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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 14:50 如期在北京市西
城区菜园街 1 号综合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
轩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一致。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7
月 26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1,069,412,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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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股东资格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329,1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4497%。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
理人)共 1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152,30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00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6.00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 非独立董事郭轩
      7.02 非独立董事吴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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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3 非独立董事王庆
      7.04 非独立董事曾庆祥
      8.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 独立董事高琦
      8.02 独立董事徐明新
      8.03 独立董事张双才
      9.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9.01 监事陈锡
      9.02 监事韩远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
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涉及变更公司股份总数等事项,股份总数变更
系因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
2020 年 7 月 20 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二十次董事会、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补偿
股份并予以注销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发布《关于业绩
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
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前完成了回购注销手续,故《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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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
的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75,843,86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254,1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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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3%。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75,843,86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254,1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3%。
      表决结果:通过。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75,843,86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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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7,254,1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反对 17,975,9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3%。
      表决结果:通过。
      4.0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75,838,26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反对 17,981,5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7,248,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2%;反对 17,981,5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6%;弃权
922,3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53%。
      表决结果:通过。
      5.00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85,421,97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反对 8,312,9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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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0.76%;弃权 1,007,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832,2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6%%;反对 8,312,900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9%;弃权
1,007,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5%。
      表决结果:通过。
      6.00 《关于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 1,094,742,070 股,其中,同意
1,085,543,37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反对 8,191,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5%;弃权 1,007,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953,608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3%;反对 8,191,500 股,占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2%;弃权
1,007,200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85%。
      表决结果:通过。
      7.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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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01 非独立董事郭轩
      同意 1,079,962,689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372,927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
      表决结果:通过。
      7.02 非独立董事吴少刚
      同意 1,082,190,914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601,152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
      表决结果:通过。
      7.03 非独立董事王庆
      同意 1,080,867,296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2,277,534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 。
      表决结果:通过。
      7.04 非独立董事曾庆祥
      同意 1,083,375,482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6%。


                            第 11 页 共 15 页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785,720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
      表决结果:通过。
      8.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8.01 独立董事高琦
      同意 1,081,601,508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011,746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表决结果:通过。
      8.02 独立董事徐明新
      同意 1,083,810,114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220,352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
      表决结果:通过。
      8.03 独立董事张双才
      同意 1,084,089,117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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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5,499,355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
      表决结果:通过。
      9.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9.01 监事陈锡
      同意 1,082,424,308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3,834,546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
      表决结果:通过。
      9.02 监事韩远
      同意 1,082,709,010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4,119,248 票,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
      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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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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