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独立董事关于为湛江晨鸣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10-31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湛江晨鸣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的有关要求,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为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晨鸣”)银团
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为保障湛江晨鸣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需要,降低湛江晨鸣财务费
用,进一步改善湛江晨鸣债务结构,促进湛江晨鸣稳定发展,湛江晨鸣拟向由国
家开发银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直属支行组成的银团申请项目借款
26 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12 年。公司为本次湛江晨鸣申请银团贷款 260,000 万元
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公司、湛江晨鸣、吉林晨鸣有限责任公司、寿光美
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房产以及机器设备为本次湛江晨
鸣申请银团贷款 260,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抵押担保。。
我们认为:湛江晨鸣为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湛江
晨鸣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为湛江晨鸣银团贷款提供担保主
要是为了保障其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降低其财务费用,改善其债务结构,公司对
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潘爱玲 王凤荣 梁阜 黄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