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许昌晨鸣 3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出售许昌晨鸣 30%股权事 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降低管理风险,公司拟出售持有的 许昌晨鸣 30%股权,出售价格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基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经审核,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 方式以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依据,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施转让,交 易价格和交易方式公允合法。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风险, 促进公司整体效益提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潘爱玲 王凤荣 梁阜 黄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