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江: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2-21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ST 珠江、*ST 珠江 B 公告编号:2016-129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2月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大公报》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海南
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12
月16日在上述媒体刊载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口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9层本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1
6、主持人:王春立董事长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南珠
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
126,265,12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7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42人,代表股份126,040,622股,占本公司 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99%。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24,501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4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23,561,963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45%。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
表股份123,561,963股,占本公司 A 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48% 。B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 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2,703,1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334%。通过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41人,代表股份2,478,659股,占本公司A股股
东表决权份总数0.6851%;通过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4人,代表股份224,501股,占本
公司 B 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345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2,703,1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的0.6334%。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2,478,659股,
占本公司 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1%。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
2
表股份224,501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周岩和王俊律师出席会
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土地
权益的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土地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
126,040,622 126,029,922 99.9915 10,700 00.0085 0 0
决情况
B 股股东表
224,501 87,300 38.8862 137,201 61.1138 0 0
决情况
总体表决情
126,265,123 126,117,222 99.8829 147,901 0.1171 0 0
况
其中:中小
股东表决情 2,703,160 2,555,259 94.5286 147,901 5.4714 0 0
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岩、王俊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0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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