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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道麦A: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10  

						证券代码:000553(200553)     证券简称:安道麦A(B)         公告编号:2020-20号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9 日 14:30 开始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 7 号楼 6 层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 杨兴强

6.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919,605,3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8.46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23,82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7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917,781,57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3871%。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B 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08,727 股,占上市公司 B 股股份
总数的 0.54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08,727 股,占上市
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5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
公司 B 股股份总数的 0.0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08,722,3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4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23,82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7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06,898,53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3694%。

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各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1.01 选举 Erik Fyrwald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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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914,335,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 其中:

(i)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908,72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ii)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3,452,9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533%。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Erik Fyrwald 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选举 Chen Lichtenstein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402,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242%。 其中:

(i)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908,727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ii)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3,519,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2256%。

(2) 表决结果:本子议案作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Chen Lichtenstein 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上 述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更正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宁、康娅忱

3. 结论性意见:

                                      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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