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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孚高科: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2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 2021-027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836,570,570 股,B 股总股本 172,380,000 股),
公司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A 股股份 56,277 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8,950,570 股剔除已回购的 A
股股份 56,277 股后的 1,008,894,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1,513,341,439.50
元。
       2、鉴于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上的 A 股股份不参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
次 A 股 实 际 现 金 分红 的 总 金 额 = 实 际 参与 分 配 的 A 股 股 本× 分 配 比 例 , 即
1,254,771,439.50 元=836,514,293 股×1.50 元/股。因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
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1.499899 元/股
计 算 (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A 股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A 股 股 本 , 即 1.499899 元 / 股
=1,254,771,439.50 元÷836,570,570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4.99899 元。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499899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8,950,57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A股


                                                                                        1
股份56,277股)后的1,008,894,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15.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8,950,570股)剔除
已回购股份(A股股份56,277股)后的1,008,894,2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1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
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00元,权益登记
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13.50元,持有
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15.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3.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1.5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本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5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
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283) 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
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2
    月 9 日;
    2、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6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1 年 6 月 11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1 年
6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
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帐号                         股东名称

       1           08*****140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08*****301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 年 5 月 24 日至登记日:2021 年 6 月 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 A 股
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分配比例,即 1,254,771,439.50

                                                                               3
元=836,514,293 股×1.50 元/股。因公司回购 A 股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
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A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
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
格计算时,按照 A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1.499899 元/股计算(每股现
金红利=A 股现金分红总额/A 股股本,即 1.499899 元/股=1,254,771,439.50 元
÷836,570,570 股),每 10 股现金红利 14.99899 元。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1.499899 元/股。


    2、B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公司本次 B 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为 258,570,000 元(含税),B 股实际参
与现金分红股数为 172,380,000 股,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 B 股总股本未发生变
化。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
红总额/总股本= 258,570,000 元÷172,380,000 股=1.50 元/股(折合港币 1.810938 元/
股,港币:人民币=1:0.8283),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后交
易日 B 股收盘价-港币 1.810938 元/股。


    七、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
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八、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 5 号
     咨询联系人:刘进军
     咨询电话:0510-80505999     传真:0510-80505199




                                                                               4
九、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