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海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5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苏威律师和黎岳律
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4 月 29 日、5 月 6 日在《证
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
公告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下午
3:00 在海南省三亚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1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34,488,7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4723%。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609,000 股;B 股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30,879,791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0035%。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
股份 12,800 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以同意 34,497,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78%,反对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2%,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洪新敏
见证律师(签名):苏 威
黎 岳
二 0 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