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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
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长安
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联营企业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
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是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该
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方无关联关系,不
存在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
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
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收益法
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和
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未同比例增资长安新能源,主要是考虑到为加快建立更加市场化的运
营机制,须进一步推进长安新能源多元化融资发展。通过本轮增资扩股,引入市
场化投资人,有利于增强长安新能源发展潜力和发展活力。
    5.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合法,交
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于联营企业以公开挂
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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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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