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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22-01-1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
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
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联营企业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
扩股的议 案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
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
    关于联营企业公司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增强长安新能源发展能力,建立更加市场化的
运营机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关于联营企业以公开挂牌方式增资扩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