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 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调整是基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的变化情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后确定的, 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