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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新审议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2-0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新审议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项,该次股东大会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需重新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重新确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及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并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
了相关议案内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6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