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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本钢板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新审议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新审议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项,该次股东大会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需重新召开董事
会、股东大会,重新确定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定价基准日及发
行价格、发行数量,并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方案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案其
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变,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和抗
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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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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