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控股股东本溪 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关于修改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并认为:修改与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 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资金结算效率、拓宽本公司的融资渠 道,提高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更好地发 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其提请增加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该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 的议题和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201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