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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锐德: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7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5 号甲华银大厦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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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班丽娜律师、李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2019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贵公司《股

东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

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年12月11日及2019年12月16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9年12月12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以公

告形式发布了《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以下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19年12月16日,贵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增加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补充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董事长于德翔先生主持下,于2019年12月27

日下午14点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贵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并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

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的事项和表决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以及

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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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1人,持有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487,276,72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8.8464%。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15,278,33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5316%。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5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2,158,900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的0.2164%。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15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1,998,393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47.3148%。其中,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8,127,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318%。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

在对《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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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中

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及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

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042,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15%;反

对2,234,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052,19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0%;反对2,234,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5,019,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68%;反

对2,257,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8,029,301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885%;反对2,257,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金阳基金、鸿鹄基金增资特来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于德翔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0,28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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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286,54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特锐德增资特来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青岛德锐投资有限公司、于德翔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0,286,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0,286,54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

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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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班丽娜




                                                           李 媛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