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重庆莱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对莱美药
业的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鉴于持续督导期已满,国金证券对莱美药业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进
行总结,并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利国、徐彩霞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06
注册资本 812,241,205 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杨柳路2 号综合研发楼B 塔楼15 层、16 层
法定代表人 邱宇
实际控制人 邱宇
联系人 崔丹
联系电话 023-673003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1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保荐职责,
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莱美药业以及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莱美药业及其他中
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本保荐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重点和工作计划,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
包括:
1、保荐代表人列席莱美药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阅相关会议文件、会议
记录及决议;
2、督导莱美药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莱美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莱美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莱美药业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莱美药业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
莱美药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督导莱美药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规定,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督导莱美药业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检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核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7、定期对莱美药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
露、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经营业绩、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等事项;
8、定期组织莱美药业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9、督导莱美药业及股东严格履行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莱美药业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莱美药业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
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能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莱美药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尽职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莱美药业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将信息披
露文件发送至保荐机构进行事前审阅,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并为保荐机构发表相关核查意见以及定期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确保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并提
出针对性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顾问能够积极配合莱美药业和保荐机构的
相关工作,并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莱美药业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莱美药业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莱美药业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莱美药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利国 徐彩霞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