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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威科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及补选新董事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9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及补选新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调整的需
要,尚剑红先生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张小水先生辞去在公
司担任的总工程师职务。为保障董事会持续高效运作,公司拟补选新董事,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补选新董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详细情况如下:

    一、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
    因公司经营管理调整的需要,尚剑红先生辞去在公司担任的董事、副总经
理职务,张小水先生辞去在公司担任的总工程师职务。本次职务调整后,尚剑
红先生、张小水先生仍继续在公司任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剑红先生、张
小水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尚
剑红先生的辞职未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
正常运作。
    截至公告日,尚剑红先生持有公司 4,010,134 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
1.37%。张小水先生持有公司 232,468 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 0.08%。
    尚剑红先生、张小水先生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 月 12 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尚剑红先生、张小水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存在应
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辞职离任后将继续履行上述所有承诺,直到承诺
履行结束为止。尚剑红先生、张小水先生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离任信息,并将在离任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管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及董事会对尚剑红先生、张小水先生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补选新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为保障董事会持
续高效运作,公司董事会提名杨昌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相关简历详见附件,任职期限与第四届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提名杨昌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杨昌再先生的个
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我们同
意杨昌再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杨昌再先生简历
       杨昌再,男,1976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仪器仪表行业高级工程师。
2005 年 3 月起就职于汉威科技,历任汉威科技销售部经理职务,现任河南汉威
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昌再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
形。经查询,杨昌再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