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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威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9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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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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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后第二十四条:上市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订后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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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
      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修订部分经股东大会同意
后生效。
特此说明。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