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天海防务:天海防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4修订)2021-04-28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

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海融合防务

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关联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

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

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被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2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

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

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保证两种文本

内容的一致性。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

按证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3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送年度报告。

   4.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

要,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2.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4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

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六)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七)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九)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董事长、1/3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十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六)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5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

产减值准备;

    (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显著影响;

    (二十一)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二十三)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二十九)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一)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6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十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

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

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监高知悉重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股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一)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或者否决情

况;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7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付款安排;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披露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应在3日内将上述事宜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

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公司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制定专人作为制定联络人,定期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8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

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

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

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其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各部门信息,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审

核批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

确定编制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

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六)召开董事会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供其审阅,同

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经董

事长审核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
                                       9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

件。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情

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审核资料后,进行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披露事宜的具体执行工作,完成临时报告的编

制,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

文稿,交董事会秘书审阅,再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

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

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0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

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

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

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

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

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11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日常信息

披露事务执行事宜。



                           第六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相关信息给董事会

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

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12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员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者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者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项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但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3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ecutimes.com) 、 中 国 资 本 证 券 网

(www.ccstock.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七十三条 凡在制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

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

制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

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七十五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

纸原件亦由董事会秘书制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

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

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

息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的将根据程度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14 / 15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每道审核程序均由规定人员签字把关,责任人为在文稿上签字的人。

    第八十一条 如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有关人员未能根据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信息,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相应责任(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予披露的,由公司承

担相关责任,个人免责)。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修订而与其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求执行,公司也将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15 / 15